烏魯木齊市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施工效率,減少粉塵污染和噪聲污染,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部《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烏魯木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烏魯木齊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市預拌砂漿發展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時間和范圍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水磨溝區、高新區(新市區)轄區內所有新開工的建設工程。
上述規定范圍以外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轄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預拌砂漿。
二、預拌砂漿生產要求
(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按照《自治區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認定證書,經認定的預拌砂漿產品方可進入建設工程市場。未經認定的產品不得用于建設工程。具體規定,按照《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城市土地規劃、建設和環保相關要求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自治區《預拌砂漿技術規程》(XJJ040-2009)(以下簡稱《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應有獨立的試驗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出廠的產品應有質量檢測報告(型式檢測報告及出廠檢驗報告)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三、預拌砂漿使用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納入工程概算。應當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投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執行預拌砂漿技術規程情況列入審查范圍。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經過認定的預拌砂漿產品,并嚴格執行自治區《規程》等有關技術標準,確保采購的預拌砂漿質量和施工質量。
(四)工程監理單位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砂漿質量及使用過程中的施工質量控制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規程》的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責令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五)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參加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四、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情況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二)建筑市場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日常執法檢查工作。
(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施工工地使用預拌砂漿的日常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四)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將禁止施工現場設置攪拌機列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
(五)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發布預拌砂漿的造價信息。
五、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商商貿發[2009]361號)中的規定,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不予返退。
(一)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未經認定的預拌砂漿企業生產的砂漿;
(二)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